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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处罚相关疑难

来源:济南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jnlawxs.com/   时间:2015-05-25 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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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中止犯其实就是并没有实施其主要的一个行为,而是有犯罪的预备,那么这个中止犯一般的判刑都会是减轻处罚。

   一般而言,中止犯的处罚没有疑问,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是否造成损害,在实践中也很容易识别。但这里存在一个容易被理论与实践忽略的问题,那就是所造成的损害还应继续被划分为若干种情况,以故意杀人为例,中止犯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除死亡以外的各种伤害程度,如微伤害、轻伤害、重伤害,此时如何使减轻处罚的幅度与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相匹配,是一个需要量化思考的问题。

   但按照我们现在的立法,在罪名的确定上体现不出伤害程度的差异性,一律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形态,而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以及刑罚的确定,全部交由“中止犯,造成危害结果的”这种法定量刑情节来完成和实现,不难理解,这个量刑情节所承载的司法重量是值得思考和审视的,它能否完全或者较好实现犯罪与刑罚的相对适应和均衡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相关解决办法进行充分的了解乃至适当的引入,来尽量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确定趋于合理和细化。按照他们的通常理论,当行为人中止前的行为已经符合另一个罪的构成要件时,则成立另一个罪的既遂,而不成立预期实施的犯罪的中止犯;如果中止行为本身已经符合某一罪的构成要件,则应以该罪的既遂定罪量刑。

   按照这种方法,前述案件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会出现质的变化,如果造成微伤害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减轻处罚;造成轻伤害或重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确定刑罚种类和幅度。当然,如果单从量刑这个环节来看,可能两种理论会指引出相同的结论,但为了实现对中止犯认定的严肃性与严谨性,为了实现对行为人定罪本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论者认为我们可以考虑合理、适当借鉴这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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