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丰伟
济南刑事律师
一典看法
首页
home
律师介绍
about
律师文集
works
刑事辩护
刑事案例
刑事诉讼
刑事文书
刑罚种类
故意伤害
联系我们
contact
刑事诉讼
works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刑事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
来源:
济南刑事律师
网址:
http://www.jnlawxs.com/
时间:2016-11-15 17:11:44
分享到:
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1998)60号《关于对李小军假释一案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中“重新组成合议庭”是指由原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合议庭之外的其他审判人员组成新的合议庭。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最终裁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 1998年11月16日
← 上一篇:取保候审申请书应注意哪些事项?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即保外就医后依法减刑程序问题的答复
律师文集
works
more
刑事辩护
刑事案例
刑事诉讼
刑事文书
刑罚种类
故意伤害
联系我们
contact
more
徐丰伟
15552558007
15552558007@163.com
济南市山大路264号(南首)国曜律师楼
QQ咨询
电话咨询
给我打电话:
1555255800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