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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法律责任

来源:济南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jnlawxs.com/   时间:2016-11-09 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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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司法鉴定的结果影响深远,那么司法鉴定人对其鉴定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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