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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鲤鱼门"集资诈骗案宣判 一审判无期

来源:济南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jnlawxs.com/   时间:2017-12-23 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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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常熟“鲤鱼门”老板周某集资诈骗案,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2009年至2012年间,周某在常熟市从事酒店、咖啡店等单位的经营期间,隐瞒已欠下巨额债务,其掌控的相关单位经营亏损的真相,先后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单位,制造虚假繁荣,以急需资金周转、投资、偿还银行贷款等为由,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潘某等数十人,以及某融资担保公司等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款共计人民币486786182.14元,用于挥霍性经营、偿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和汽车及个人消费等,实际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212731782.14元。

  2009年11月16日,周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一张白金信用卡。后来,周某在明知无能力归还的情况下,将该卡用于刷卡消费,截至2012年4月超过规定期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39866.99 元未能归还,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因周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因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自首,且如实供述集资诈骗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因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导致被害人损失达两亿多元无法挽回,给他人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照刑法规定,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综合本案各项情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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